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两江新区财政局、建设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财政局、建设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际,现将财政部、住建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请严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强化资金统筹协调和规范使用,严格项目审批并加强项目监管,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发挥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并借助财政监督检查、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措施,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达成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