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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资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00号)同时废止。《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建〔2021100号)及《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渝财建〔2023143号)内容与财资环〔20246号要求不一致的,以上位文件为准。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6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431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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