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农业农村委、林业局、农垦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根据《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现就《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21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款中的“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增加 “重点围绕粮油、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预制菜、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支持种养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并建立联农带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

二、将《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市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市级统一安排实施的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其他项目支出”,修改为“市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行文明确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其他项目支出”。增加“市级可利用本级衔接资金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三、将《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因素和权重调整为:

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资金,按照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20%、相关人群收入20%、政策因素35%、工作创新20%、绩效等考核结果5%

用于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的资金,民族地区按少数民族人口30%、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政策及当年重点任务35%、绩效等考核结果5%,辖民族乡区县和散居区县按民族乡个数、政策及当年重点任务、绩效等考核结果。

用于以工代赈任务的资金,相关区县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效果30%、以工代赈综合示范工程建设情况30%、劳务报酬发放等政策因素35%、绩效等考核结果5%

用于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的资金,巩固发展目标任务40%(目标任务按项目库管理)、林草资源禀赋及管理30%、创新发展25%、绩效等考核结果5%

用于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的资金,当年产业发展目标任务40%、创新发展30%、政策因素25%、绩效等考核结果5%

增加“突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资金分配竞争调节机制,奖优罚劣。”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财农〔202319号)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20231121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