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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312 [ 发文字号 ] 渝财社〔2023〕100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3-10-08 [ 发布日期 ] 2023-10-16 [ 体裁分类 ] 资金分配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中央补助(第二批)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荣军院: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印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96号)规定,现下达你们2023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中央补助(第二批)资金,具体金额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主要用于帮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退役人员医疗补助资金。

二、该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上述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相关科目。

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与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统筹安排,确保上述补助资金用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面。按照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请完善前期制定的本区县(自治县)优抚医疗保障资金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评价,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及时、有效。


重庆市财政局

202310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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