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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水文监测总站: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6号)、《丰都县财政局 丰都县水利局关于收回丰都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资金的请示》(丰都财政文〔2023〕5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商请下达2023年第二批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函》(渝水函〔2023〕136号),收回《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2〕138号)下达丰都县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预算138万元,将收回资金与财农〔2023〕16号下达的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预算一并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3年“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52)”;2023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报:区县列“水利(21303)”,市水利局列“水利工程建设(2130305)”,市水文监测总站列“水文测报(2130313)”;按支出内容列报相应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项目代码Z175070060001。

一、有关区县应根据任务清单(详见附件2)和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市级以上水利发展资金和区县相关资金,确保完成任务清单上的各项任务。

二、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7〕106号)等要求,2023年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1、3-2。因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请于2023年8月31日前会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整情况报市水利局备案。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三、有关区县要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22〕171号)等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脱贫区县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市2023年水利发展资金分配表

2.重庆市2023年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

3-1.2023年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批复表(一)

3-2.2023年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批复表(二)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1 重庆市2023年水利发展资金分配表 (更正).xlsx
附件2 重庆市2023年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xlsx
附件3-1 2023年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批复表(一)更正.xls
附件3-2 2023年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批复表(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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