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120
[ 发文字号 ]
渝财综〔2023〕12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3-05-17
[ 发布日期 ]
2023-05-19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规定,财政部对部分文件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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