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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财政预决算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等规定,市财政局组织编制了《财政预决算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为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预决算公开信息是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的重要举措,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财政预决算公开的各项规定。市级(含)以下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督促、检查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部门所属单位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执行主管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预决算;向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二、公开事项及标准目录

(一)公开事项。财政预决算领域政务公开二级事项分为四大类,包括政府预算、政府决算、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事项)、部门决算(含政府采购事项)。

(二)标准目录。标准目录规定了各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预决算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公开情况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二)预决算公开的时间。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主管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三)预决算公开的方式。市级(含)以下财政部门、各部门和部门所属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市级(含)以下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含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

(四)涉密事项管理要求。市级(含)以下财政部门、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其中,财政部门审查政府预决算中的涉密事项,各部门和部门所属单位审查部门(单位)预决算中的涉密事项。对经各部门和部门所属单位按保密审查机制确定的涉密内容,由各部门、部门所属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审查资料进行备案后,可按规定不予公开并由各部门、部门所属单位负责,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参照《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渝财预〔202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预决算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重庆市财政局

202211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重庆市财政预决算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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