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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2-00008 [ 发文字号 ] 渝财资产〔2021〕46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要求,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重庆市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按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单独出资或与其他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类项目的政府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财政资金的放大作用,助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科创引导基金包括科创(产业)引导基金、科创(天使)引导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重庆市财政资金、科创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各项收益、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科创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科创引导基金主要采取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他资本合作的形式,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包括:

(一)与其他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或增资已出资子基金。

(二)与其他资本合作设立母基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为科创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制定科创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确定投资方向。

(二)指导、协调、支持科创引导基金充分发挥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三)制定科创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四)审定科创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年度投资计划,审议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审定科创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

(六)负责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由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事项。

(七)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履行科创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出资人职责并委托重庆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投”)代为履行。科创投具体职责为:

(一)协助主管部门拟定科创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投资方向。

(二)协助主管部门拟定科创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三)拟定科创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年度投资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定。

(四)指导和监督科创引导基金运行管理,对科创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对科创引导基金投资方案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管理。

(五)负责科创引导基金财务监管、政府出资风险控制。

(六)按照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向主管部门提出科创(产业)引导基金、科创(天使)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建议。

(七)向科创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驻观察员。

(八)市财政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出资人事项。

第七条  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科创(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重庆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为科创(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合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职责为:

(一)执行科创引导基金发展规划,实施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则、子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投资及投后管理实施流程和标准,并根据行业监管要求持续完善。实施细则报科创投合规性审查、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案,按第八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负责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对投资形成的合伙份额、公司股权等相关权益进行后续管理。

(四)识别、防范及处置参投母(子)基金运营风险。

(五)建立项目储备库,为母(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定期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及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七)科创投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及运作

第八条  科创(产业)引导基金、科创(天使)引导基金成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行使投资决策职能。投委会负责审议科创引导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退出。经投委会决策后的上述事项,由基金管理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与其他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或增资已出资子基金的,投委会决策后报科创投合规性审查并批复、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与其他资本合作设立母基金的,投委会决策后报科创投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因争取国家有关资金、落实全市战略部署、吸引头部管理机构等原因,确需突破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投委会决策后报科创投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母(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母(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并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若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主投早期企业的子基金,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五)原则上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子基金的募集、设立和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注册区域:原则上注册在重庆市。

(二)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三)出资比例:科创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不超过子基金募集规模的30%。且科创(产业)引导基金单支子基金出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科创(天使)引导基金单支子基金出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除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主投早期企业的子基金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400万元。

(四)存续期限: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最多不超过10年。

(五)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重庆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六)投资地域:投资于重庆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科创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

(七)投资标的:科创(产业)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开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业务、战略配售的,投资资金总额不超过子基金投资总额的20%。科创(天使)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投资于早期企业的金额不低于60%。早期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子基金的首轮投资须为其B轮及以前的外部投资机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8000万。

(八)投资限额:科创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完成时总股权的30%,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确有特殊情况需超出投资限额的,应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且科创引导基金应报科创投备案。

第十一条  子基金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金额,可计入子基金“投资于重庆的资金”:

(一)子基金直接投资重庆市企业的。

(二)子基金带动关联方直接投资重庆市企业的。

(三)子基金投资的市外企业返投重庆市的。 

(四)子基金为重庆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的。

(五)子基金投资重庆企业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六)其它对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等。

对符合本条第(四)款情况的,按照认定金额的1.5倍放大计入。

第十二条  已设立的子基金申请科创引导基金增资的,除需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开始投资运作,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科创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初始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支持科创引导基金与其他资本发起设立母基金,扩大资金来源。母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区域:原则上注册在重庆市。

(二)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重庆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三)母基金设立子基金按科创引导基金参投母基金时的相关约定执行。其中,母基金通过子基金投资于重庆的总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科创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

(四)母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须为国有控股机构或具有突出投资业绩的行业领先投资机构。

第十四条  科创引导基金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科创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后,未在6个月内完成基金设立登记的。

(二)科创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基金账户后,基金未开展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六)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十五条  参与国家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相关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及基金投资运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分配及激励

第十六条  科创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科创引导基金应在出资的母(子)基金协议中约定,从投资项目中分配、退出清算所获得的资金按规定及时分配。

第十八条  科创投及基金管理公司薪酬水平和绩效奖励参照市级有关金融企业确定。同时,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建立科创引导基金投资跟投、超额收益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由科创投拟定具体办法,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子基金清算完毕后,允许使用科创引导基金部分收益对符合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五章  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条  科创引导基金以及参投母(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委托重庆市内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参投母(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科创引导基金及参投母(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抵押、委托贷款、对外借贷(以投资为目的1年期以内借款除外)、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保险计划、企业债券(以投资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除外)、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进行风险低且流动性强的现金管理除外)。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担保等业务。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科创投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母(子)基金的监管,规范母(子)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投后管理及退出工作。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当母(子)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时,应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三条  母(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年度审计报告和母(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向科创投报送受托管理的科创引导基金月度运营情况快报、季度运行情况报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科创引导基金年度审计报告。科创投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科创引导基金季度运行报告,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科创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创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科创引导基金已履行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对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组织科创投对科创引导基金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科创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科创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科创引导基金应接受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有关审计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科创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科创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出台后,科创引导基金新设立母(子)基金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中央、重庆市有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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