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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1-01163 [ 发文字号 ] 渝财社〔2021〕190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能力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有关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能力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市级能力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市级能力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能力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原则上主要用于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能力建设补助。

第三条  市级能力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突出重点。以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为导向,以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为依据,以提升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重点进行补助。

(二)公平公开。充分尊重实际,主要选取客观因素进行资金分配,分配办法公开。

(三)激励约束。坚持以绩效为导向,激励和约束并重,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四)统筹兼顾。原则上优先考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运行能力较弱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资金分配过程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

第四条  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当年基本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医疗设备购置等能力建设需求,结合单位自身造血能力等因素进行分配,优先保障公共卫生等项目。优先保障项目以外的量化分配资金按因素法,选取客观指标量化计分,按照量化得分占比进行分配。

第五条  客观指标数据主要来源于卫生健康财务年报报表等,主要指标及测算办法如下:

(一)在建工程(权重占40%)。必须是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相关部门立项批准的项目。反映单位基本建设投入需求,根据当年工程进度及资金需求的标准量化得分进行分配,得分越高补助额相应越高。

1.在建工程当年资金需求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的计2分。

2.在建工程当年资金需求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计3分。

3.在建工程当年资金需求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计4分。

(二)设备购置(权重占30%)。反映单位设备购置投入需求,根据当年设备购置资金需求的标准量化得分进行分配,得分越高补助额相应越高。

1.当年设备购置资金需求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计1分。

2.当年设备购置资金需求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的计2分。

3.当年设备购置资金需求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计3分。

当年采购国产设备率达到80%以上的单位加计1分。

(三)绩效考核(权重占20%)。反映单位运营效率,根据上年市级能力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排名结果得分进行分配,得分越高补助额相应越高。

1.上年绩效考核结果排名在前5名(含第5名)的计3分。

2.上年绩效考核结果排名在第5—10名(含第10名)的计2分。

3.上年绩效考核结果排名在第10名(不含第10名)以后的计1分。

4、初次参与本专项资金分配的,其绩效考核指标取最低值,计1分。

(四)监督检查(权重占10%)。反映单位是否规范使用资金。依据各项审计、巡视检查、评价等发现问题的次数多少来评分,得分越高补助额相应越高。

1.上年该项目未出现各项监督检查问题的计3分。

2.上年该项目出现一次监督检查问题的计2分。

3.上年该项目出现两次监督检查问题的计1分。

4.上年该项目出现三次及以上监督检查问题的不得分。

第六条  单位补助金额按照量化得分占比计算,占比越大补助额相应越高。

用公式表示为:某单位补助金额=量化分配总额×该单位量化得分÷∑单位量化得分。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市级能力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库储备管理,统筹安排。当年根据评分结果择优选择,纳入次年预算,滚动执行。

第八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绩效目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违反规定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的,实行一票否决,次年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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