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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1-00888 [ 发文字号 ] 渝财社〔2021〕133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为加强卫生健康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社便〔2021247号),现转发与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一、夯实基础管理和数据审核。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督促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夯实资金分配审核的参考数据库。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杜绝数据填报等基础性错误。加强对基础资料和数据的分析性审核,综合分析提标政策、补助对象数量变化等因素,对比以前年度资金安排、预算执行等情况,进一步提高资金测算和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拨付的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后,要按照《预算法》和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抓紧分解下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形成实际工作量。请严格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5元(至79元)”的要求,加快资金下达和拨付,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于20211231日全部到位,并于次年16日前向我局报送《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此前已布置)。

三、强化督促核查和沟通报告。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密切关注各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及时梳理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应认真分析原因并按程序退回。我局将适时开展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核查结果作为以后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社便〔2021247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111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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