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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1-00532 [ 发文字号 ] 渝财行政〔2021〕13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族宗教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力有效补齐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短板,具体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脱贫区县特色种养殖业发展,民族村寨保护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民族传统手工业、民族医药种养殖业、农林牧渔及其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电商批发等产业设施建设,“职业技能+国家通用语言”能力培训,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二)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要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支持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文旅融合产业发展,并统筹兼顾散居区县,补齐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短板。

1.持续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和文化传承保护,支持举办民族节庆和饮食服饰展示等活动。

2.支持民族手工艺品传承创新、民族文化旅游特色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等,民族文艺作品创作、民族传统体育推广普及。

3.支持民族医药相关联产业和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

4.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城市民族工作。

5.支持散居区开展民族领域重点工作、对口支援西藏昌都、渝东南民族地区经济运行统计分析等方面。

第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简单的对失能弱能以外的脱贫群众直接发钱发物。

第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全部转移支付至区县,分配比例为:民族地区5区县原则上不低于资金总量80%;辖民族乡6区县原则上不高于资金总量10%;散居区县原则上不高于资金总量10%。

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除转移支付区县外,可按当年统一规划及工作重点,由市民族宗教委统筹部分用于市级统一实施的项目。分配比例为:民族地区5区县原则上不低于资金总量75%;辖民族乡6区县原则上不高于资金总量10%;散居区县原则上不高于资金总量10%;市级统筹原则上不高于资金总量5%。

第五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转移支付区县部分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民族地区5区县分配因素和权重为:少数民族人口30%、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政策及当年重点任务因素30%、绩效等考核因素10%。辖民族乡6区县和散居区县分配因素为民族乡个数、政策及当年重点任务、绩效等考核因素,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可结合当年民族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综合平衡。市级统筹部分按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项目预算。

第六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推动发展,对国家和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县予以倾斜支持。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区县,资金使用继续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同时,要统筹兼顾脱贫区县和非贫困区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除市级统筹部分以外的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强化区县管理责任,区县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持非贫困地方产业发展、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县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七条  区县要提前做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建立完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确定好当年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按规定纳入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按要求落实资金和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和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县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支出;从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宣传、培训、档案等开支。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同级民宗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问题整改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财政和民族宗教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查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明确整改意见,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中央发展资金下达规模,结合市民族宗教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有关程序审定后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预算下达至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财政及民族宗教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区县原则上在收到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30日内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在下达资金时明确各级资金来源,规定使用范围,便于监管考评。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民族宗教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区县民族宗教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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