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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1-00050 [ 发文字号 ] 渝财社〔2021〕7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2020年12月市内跨区县异地就医费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53号),现就结算2020年11月(2020年第12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跨区县异地就医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参保人员在市内其它区县异地就医费用应上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本市其它区县参保人员到你区县市内异地就医费用应由市级拨付到你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为简化资金划转程序,市和区县按照以上两项品迭后的合计金额划拨。

二、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2〕242 号),请将此项基金按品迭后金额,收入列入上级补助收入,支出列入上解上级支出。

三、各区县要及时将应上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于2月10日前上解到基金市级财政专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0106014419999-110001,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营业部。

附件:重庆市2020年12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跨区县就医基金结算总表(2020年第12批)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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