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市级农业农村
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果业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保障机制,规范农业农村重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城乡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市级农业农村相关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8〕37)《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8〕142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8〕144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8〕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2.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3.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4.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
5.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城乡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粮油作物稳产增产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区县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属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方式。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股权量化、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等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
第五条 支持市场主体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要建立完善支持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强农惠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粮油稳产增产。主要用于支持实施主要粮油作物稳产增产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二)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扩种油菜、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日常公用经费、工资福利支出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对象为农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等具体实施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以及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相结合等方法。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主要包括相关种养面积、产量、产值、任务量、工作成效等。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占分配因素权重一般不低于15%。具体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项目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公开竞争遴选等规范程序组织申报,开展项目筛选和储备。
定额法分配:用于相关创新试点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专项任务较少的区县,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分配下一年度市级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市级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预计数占当年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90%。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将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区县财政部门收到粮油生产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项目。
第十三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主要采取“区县审批、市级备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下达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最迟不晚于资金下达后30日内。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应在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下达后30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市本级支出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前期谋划储备、预算申报、预算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明白纸”、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完成效果,对面向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规定核实面积、审查资格等,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支持对象为市场主体的,应采取公开竞争申报等规范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同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好项目管理职责,审核实施项目的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对存在违规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按有关要求一定时限内不得安排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和项目。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及相关检查。
第二十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市级报送相关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是指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第二十五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中用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城乡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区县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属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方式。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股权量化、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等支持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
第五条 支持市场主体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要建立完善支持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强农惠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管护、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支持耕地质量监测、土壤普查、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日常公用经费、工资福利支出等与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对象为农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等具体实施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以及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相结合等方法。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主要包括相关面积、任务量、工作成效等。具体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项目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公开竞争遴选等规范程序组织申报,开展项目筛选和储备。
定额法分配:用于相关创新试点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专项任务较少的区县,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分配下一年度市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市级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预计数占当年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90%。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耕地建设与利用转移支付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项目。
第十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主要采取“区县审批、市级备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下达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最迟不晚于资金下达后30日内。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应在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下达后30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市本级支出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前期谋划储备、预算申报、预算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明白纸”、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完成效果,对面向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规定核实面积、审查资格等,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支持对象为市场主体的,应采取公开竞争申报等规范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同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好项目管理职责,审核实施项目的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对存在违规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按有关要求一定时限内不得安排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和项目。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及相关检查。
第二十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市级报送相关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是指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第二十五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中用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22〕116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渝财农〔2023〕73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3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城乡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产品加工及全产业链、农业科技创新、现代种业发展、农业机械化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区县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属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方式。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股权量化、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等支持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
第五条 支持市场主体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要建立完善支持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强农惠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产品加工及全产业链。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及全产业链、经济作物发展、畜牧业发展、渔业发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二)农业科技创新。主要用于支持重大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核心技术攻关、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农业科技人才培养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三)现代种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种业基础性工作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四)农业机械化。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和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农机研发制造推广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五)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人才培育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六)农业品牌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品牌打造、农业对外合作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七)农业普惠金融。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八)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日常公用经费、工资福利支出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为农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等具体实施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以及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相结合等方法。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主要包括相关种养面积、产量、产值、任务量、工作成效等。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占分配因素权重一般不低于15%。具体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项目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公开竞争遴选等规范程序组织申报,开展项目筛选和储备。
定额法分配:用于相关创新试点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专项任务较少的区县,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分配下一年度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市级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预计数占当年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90%。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区县财政部门收到农业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项目。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主要采取“区县审批、市级备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下达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最迟不晚于资金下达后30日内。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应在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下达后30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市本级支出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前期谋划储备、预算申报、预算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明白纸”、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完成效果,对面向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规定核实面积、审查资格等,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支持对象为市场主体的,应采取公开竞争申报等规范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同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好项目管理职责,审核实施项目的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对存在违规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按有关要求一定时限内不得安排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和项目。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及相关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市级报送相关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是指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第二十五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城乡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人居环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区县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属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方式。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股权量化、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等支持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
第五条 支持市场主体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要建立完善支持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强农惠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村人居环境。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厕所改造、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用于支持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渔业资源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三)农业生产防灾救灾。主要用于支持农业自然和生物灾害防治、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四)动物疫病防控。主要用于支持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销毁、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运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与运转、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动物疫病净化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日常公用经费、工资福利支出等与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支持对象为农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的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等具体实施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以及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相结合等方法。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主要包括相关种养面积、产量、产值、任务量、工作成效等。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具体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项目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公开竞争遴选等规范程序组织申报,开展项目筛选和储备。
定额法分配:用于相关创新试点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专项任务较少的区县,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分配下一年度市级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的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市级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预计数占当年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90%。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将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区县财政部门收到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转移支付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项目。
第十三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主要采取“区县审批、市级备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下达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最迟不晚于资金下达后30日内。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应在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下达后30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市本级支出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前期谋划储备、预算申报、预算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明白纸”、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完成效果,对面向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规定核实面积、审查资格等,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支持对象为市场主体的,应采取公开竞争申报等规范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同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好项目管理职责,审核实施项目的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对存在违规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按有关要求一定时限内不得安排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和项目。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及相关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市级报送相关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是指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第二十五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及防灾减灾资金中用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城乡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区县的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属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条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方式。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股权量化、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等支持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
第五条 支持市场主体的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要建立完善支持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强农惠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业行业生产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农业标准化建设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二)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能力提升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三)农业农村综合改革。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农村改革、乡村治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四)农业农村系统基础能力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农村系统基础能力建设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要用于支持返贫监测服务体系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评估以及相关创新试点等。
(六)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日常公用经费、工资福利支出等与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对象为农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等具体实施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以及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相结合等方法。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主要包括相关种养面积、产量、产值、任务量、工作成效等。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占分配因素权重一般不低于15%。具体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项目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公开竞争遴选等规范程序组织申报,开展项目筛选和储备。
定额法分配:用于相关创新试点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专项任务较少的区县,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分配下一年度市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市级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预计数占当年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90%。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将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区县财政部门收到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转移支付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项目。
第十三条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主要采取“区县审批、市级备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下达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最迟不晚于资金下达后30日内。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应在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下达后30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市本级支出的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前期谋划储备、预算申报、预算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明白纸”、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完成效果,对面向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规定核实面积、审查资格等,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支持对象为市场主体的,应采取公开竞争申报等规范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同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好项目管理职责,审核实施项目的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对存在违规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按有关要求一定时限内不得安排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项目。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及相关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市级报送相关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是指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