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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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

《重庆市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44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粮食和储备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及授权,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第48号公告”)规定及授权,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第四条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实行分级管理。

(一)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市商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依法依规选定的承担储备肉的企业,进行发文明确;由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依法依规选定的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进行发文明确。

(二)接受区县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区县商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依法依规选定的承担储备肉的企业,进行发文明确;由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依法依规选定的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进行发文明确。企业名单同步抄送市级商务、粮食和储备、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五条各级商务、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根据“第48号公告”,及本办法相关规定,认真梳理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确保名单真实完整可靠。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储备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七条储备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并予以相应处理;对骗取免税优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第48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中关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