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财建〔20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市级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暂行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的范围界定
纳入市级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安排(不含补助区县)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市级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交通、城建、土地整治、水利、公益场馆、办公及业务用房等项目。
二、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职责划分
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合理划分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职责分工,根据资金性质和投资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履行批复职责,实行“谁批复、谁负责”,落实主体责任。
(一)由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包括:
1、市级主管部门本级项目。
2、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占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比例50%及以上且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项目。
3、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50%及以上的市级项目。
4、市级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项目。
5、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
(二)市级主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包括:
1、上述市级财政部门批复范围外的市级项目。
2、市级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
市级主管部门由承担财务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级主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时需同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三、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办理程序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对未纳入市级审计部门审计计划的项目,按照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和“谁批复、谁委托”的原则,由市级财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及部分项目跟踪评审,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经费安排或列入项目决算总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未经批准自行委托发生的评审费用不得列入决算总投资,本文件印发之日前已签定评审委托合同的项目除外。
(一)提出评审申请。
因工程技术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等原因确需开展跟踪评审的部分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项目可研批复前,按照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向市级财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跟踪评审申请,说明开展跟踪评审的原因及必要性。
对未纳入市级审计部门审计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或试运行合格,完成工程结算资料归集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后,按照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向市级财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申请。
(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评审。
市级财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提出的评审申请进行审核,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及部分项目跟踪评审。
受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市级财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对已纳入市级审计部门审计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收到市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后,按照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向市级财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请,并附送审计报告。市级财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后期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依据市级财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在全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完善登记程序。
四、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超概算的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出现超概算及动用预备费,应严格履行“先报批、后实施”的程序要求,事前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超概算投资及动用预备费,不得列入决算总投资。
五、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超标准的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对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等原因确需超过开支标准的,按照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应事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不得列入决算总投资。
因压缩建设规模导致实际总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的项目,按扣减土地费用后的实际总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作为基数分档计算控制限额。
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实施多个项目,无法按项目直接归集确需采用分摊方式计列项目建设管理费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摊范围和原则,准确界定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管理费,对会计核算不清及不合规不合理分摊不得列入决算总投资。
六、其他事项
(一)2016年9月1日前已招标完成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可按原招标结果或合同约定执行。其它一律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部长令)及财建〔2016〕503号、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渝财建〔2003〕71号等其他文件关于代建管理费的有关规定与财建〔2016〕504号文件不符的,按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区县级项目和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区县项目,由区县财政部门确定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管理职责划分、办理程序和评审要求。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2.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