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教〔201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文广新局,北部新区财政局、社发局:

为加强全市区县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重庆市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乡镇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31号)精神,为加强市级以及区县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常年性运行保障经费和一次性条件改善及设施设备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范围。按规定实施免费开放的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

第四条  补助标准及分担办法。

(一)市级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具体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和文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确定;区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年每馆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年每馆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年每站5万元。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二)中央没有纳入免费开放的全市175个街道文化中心,我市一并纳入免费开放范围,并按照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标准每年每站5万元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区县美术馆(画院)的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办法待国家的政策出台后确定。

第五条  资金拨付。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六条  资金使用。

(一)本级财政安排的免费开放资金,既可用于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也可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出。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免费开放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出。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文化部门的监督。

(二)凡使用免费开放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三)凡弄虚作假、骗取、挪用、侵占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将由市财政局收回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