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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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国际物流通道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8〕16号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际物流通道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预算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国际物流通道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际物流通道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重庆市国际物流通道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国际物流通道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物流通道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欧班列(重庆)、渝甬通道、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长江航运通道、航空货运通道和铁水空口岸作业服务等方面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规范透明、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和奖补标准:

(一)中欧班列(重庆)通道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中欧班列财政补贴的比例和要求进行补贴;

(二)渝甬通道按照去程1500元/40尺箱、回程2900元/40尺箱进行补贴;

(三)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渝黔桂新”铁海联运班列按照集装箱综合成本30%及实际承运箱量,且根据重庆、广西对等原则给予50%补贴;重庆东盟跨境公路班车按照1万元/班及实际开行班次进行补贴;国际铁路联运班列(重庆-河内)按照集装箱综合成本60%及实际承运箱量予以补贴。

(四)长江航运通道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集装箱,按照外贸400元/20尺箱、500元/40尺箱,内贸300元/20尺箱、400元/40尺箱进行补贴。

(五)口岸集装箱作业服务补贴,水运按照150元/20尺箱,铁路按照50元/20尺箱,航空国际货物按照0.2元/公斤进行补贴。

(六)航空货运通道的航线奖补、集货奖补和基地公司设立奖补标准,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七)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项目,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进行分配。为支持国际班列有序开行,市财政局可采取预拨方式安排奖补资金,年终再据实清算。

第六条  通道奖补政策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操作细则或办法,并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第七条  奖补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

各申报单位按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提交申报材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提出奖补意见,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预算文件,再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拨付资金至各申报单位

航空货运通道奖补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程序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另行明确。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申报单位对数据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和实绩考核。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九条  申报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涉及奖补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国际物流通道建设绩效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推动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2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