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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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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启用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渝财综〔2009〕127号

 

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永川中心支行,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支行,各商业银行: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启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缴款书的函》收悉,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启用“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缴款书”用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我市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时,开具给缴费人的法定专用票据。

二、“专用缴款书”为无碳复写纸,共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第二联为受理银行记账凭证,第三联为受理银行返回开票单位的受理通知,第四联为经办机构记账联,第五联为经办机构存根联。(具体式样见附件)

三、按照《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专用缴款书”由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建立健全“专用缴款书”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责任制度。“专用缴款书”是全市统一使用的社会保险资金专用凭证,各商业银行不得拒收或拒付。

四、“专用缴款书”从2009年8月1日起启用。纳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区县,应及时做好“专用缴款书”准备工作,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

五、请各商业银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网点。

 

附件: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票样)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