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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9-06 来源:重庆财政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通过进一步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体系引领作用,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策要点

  政策具有“精准、降费、创新、三提高”四个特点。

  ——聚焦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精准“滴灌”经营主体。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有效抵质押物较少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政策具体支持对象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7类企业。

  ——划定担保收费标准“红线”,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一是明确再担保费业务费率,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二是鼓励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将至1%以下。

  ——创新业务联动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

  ——三项政策标准提高。一是提高分险比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贷款责任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不超过40%;二是提高担保金额,单户担保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升至3000万元;三是提高担保金额,代偿率上限从4%提高至5%。

  三、工作机制

  为更好推动政策在重庆落地落实,促进更多金融资源流向科技创新领域,助力我市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相关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已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各方同向发力。科技、经信部门负责企业认定、入库等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要求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代偿补偿、担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投稿内容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通过进一步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体系引领作用,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策要点

  政策具有“精准、降费、创新、三提高”四个特点。

  ——聚焦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精准“滴灌”经营主体。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有效抵质押物较少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政策具体支持对象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7类企业。

  ——划定担保收费标准“红线”,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一是明确再担保费业务费率,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二是鼓励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将至1%以下。

  ——创新业务联动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

  ——三项政策标准提高。一是提高分险比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贷款责任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不超过40%;二是提高担保金额,单户担保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升至3000万元;三是提高代偿率上限,代偿率上限从4%提高至5%。

  三、工作机制

  为更好推动政策在重庆落地落实,促进更多金融资源流向科技创新领域,助力我市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相关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已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各方同向发力。科技、经信部门负责企业认定、入库等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要求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代偿补偿、担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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