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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 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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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 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渝财规〔2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提出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的要求,并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

近年来,我市全面落实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的要求,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不断提高,但在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任务的背景下,也存在质疑答复、评审过程、履约验收等环节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采购透明度,以公开透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扩大现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

重庆市财政局对现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执行效果进行了评估,调研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并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最终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通知》共分为3部分,对新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及主体、公开时间、公开要求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公开内容及主体。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履约验收信息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基础上,须进一步备案或公开质疑答复、评审得分、履约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并针对信息的内容确定了相应模板。

二是明确公开时间。质疑答复情况应当自质疑答复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备案。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情况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履约验收结果应当自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

三是针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相关要求。建立问题整改约谈机制,对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问题突出的区县和单位进行约谈,由财政部门负责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原因,由具体责任方进行整改。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通知》适用范围为重庆市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对象为市、区县财政局、各采购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

四、政策问答

(一)全市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平台或者载体是什么?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是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发布主体如需在其他非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如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二)此次新增公开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是否要求公开所有进入评审阶段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

本次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政策并不要求公开所有进入评审阶段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而是按照兼顾效率的原则,仅要求公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具体范围和数量以项目评审资料确定的结果为准。

(三)此次新增公开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评审得分是否要求公开最细项的得分情况?如果涉及多轮报价,报价情况公开的口径如何掌握?

评审(报价)情况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求公告供应商分项总得分及排序情况,即报价、技术、商务三大项的总得分情况,并公开合计总分排序。一种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供应商最终报价及排序情况,意思就是如果涉及多轮报价,仅公开最终报价及排序即可。

附件: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前后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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