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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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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印发了《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渝财规〔2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基准》)现对该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处置权。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提出到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的工作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23年1月2日发布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八条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涉及本行业、本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制定该《实施基准》,有助于规范我市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一方面,财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迫切需要标准化、规范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作为指导,另一方面,我市现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系2010年制定,与法律规定、财政执法工作现状存在不适应的情况,亟需制定新的实施基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关于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总体框架。《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市财政局将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监督”“会计监督”“资产评估监督”“财政违法行为监督”四个领域进行划分,逐一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91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阶次和处罚标准

(二)关于对违法行为分类。一是政府采购监督方面。主要列举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85种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行为,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等行政相对人。二是资产评估监督方面。主要列举了《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30种资产评估领域违法行为,涉及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等行政相对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范围,以《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为准。三是会计监督方面。主要列举了《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66种会计领域违法行为,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等行政相对人。四是财政违法行为监督方面。主要列举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0种财政监督领域违法行为,涉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等行政相对人。

(三)关于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裁量阶次。以违法行为具体情节为参照,将上述违法行为情节在程度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同时将法定处罚幅度划分为三个裁量阶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的较轻阶次进行处罚;违法行为不满足“情节轻微”,但也无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的一般阶次进行处罚;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的较重阶次进行处罚。

我市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程序和监督,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执行。其中,对 “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认定,分别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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