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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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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财政局会同重庆银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规〔202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该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0年,我市出台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0〕260号,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全市统一设立救助基金,每年从交强险中按比例提取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采取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方式进行救助;建立了由基金管委会组织协调基金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救助基金工作,其下属事业单位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基金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市财政局、市公安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了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垫付程序、追偿程序、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要求。截至2022年底,累计筹集救助基金173123万元,受理申请救助案件19214起,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困难群众11535人次,垫付抢救费用102194万元,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1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扩大救助基金使用范围,缩短办理时限,完善管理机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要求各地出台实施细则。对标《管理办法》,我市《暂行办法》在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上与中央保持了一致,但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职责分工不够清晰,管理流程不够细化,管理措施不够优化的地方,不能满足《管理办法》的新要求,亟需完善。

二、出台意义

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自2010年设立并运行,是通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设立,从制度上彰显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实践中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可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随着新形势、新情况的出现,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救助基金的组织领导,从强化部门职责、方便群众办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更好体现救助基金扶危救急的特点。

修订文件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沿用原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救助基金仍由市级统一筹集,集中管理,继续由基金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协商机制,明确由市应急局负责牵头联席会议的组织和对基金中心的监督指导,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救助基金的地方性政策和对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予以明确。

二是优化管理措施。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压缩审核时间,要求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划转资金;要求基金中心设立热线电话,24小时值班,建立信息系统、规范网上办理;组建审核专家库,采用购买服务委托追偿,强化高效便民。

三是健全管理制度。新增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本市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年度基金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提取;完善基金审核垫付环节申请资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工作流程;增加核销制度,基金中心已履行追偿程序职责的,可按规定予以核销。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新增基金中心向社会公开基金筹集、使用、追偿和结余信息等要求;明确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担保、出借、投资或者其他用途;要求基金中心定期报送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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