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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政关于《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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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将包括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在内的7项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1231日。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们将《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中规定的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1231。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对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央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二是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政策执行至2021年,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上浮标准。

今年,为助力企业纾困发展,促进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将包括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在内的7项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1231日,政策内容不变,并继续授权地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上浮标准。

二、《通知》主要内容

2019年,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明确我市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至20211231日。此次中央将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1231日,为落实中央授权事项,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继续按顶格执行,以确保政策内容和优惠力度不变。

即: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3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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