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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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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落实法定授权事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印发《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多年来运行平稳,税制要素基本合理,此次城市维护建设税立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为合理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开展了调研,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经研究论证,合理吸纳有关建议,并经市政府同意,形成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坚持税收法定、税负公平、征管便利、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提出三条落实意见。

(一)明确一般情形纳税人所在地。对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所在地明确为纳税人住所地(机构所在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对非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所在地明确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明确特殊情形纳税人所在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明确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三)明确地方政策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明确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人的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三、对《通知》内容的有关说明

(一)对第一条的说明。一是体现税制平移原则,沿用现行纳税人所在地政策,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二是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对固定业户以纳税人实际住所地为纳税人所在地,而不单一的以主税种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三是体现征管便利原则,针对非固定业户生产经营活动较为分散、经营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大等特点,确定以主税种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二)对第二条的说明。《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针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三种代缴代征行为,保持同主税种增值税、消费税相衔接,将纳税人所在地同主税的纳税地点保持一致,有利于税收征管,并体现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附加税的属性。

(三)对第三条的说明。主要是保持现行政策的延续性,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1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对经批准后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人的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四)相关含义。

固定业户: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非固定业户: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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