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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解读《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

日期: 2020-04-26 来源:绩效中心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发布《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效补充,可发挥其智库作用和外部监督作用。近年来,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打破了绩效生产过程中的信息壁垒,在政府和公众之间搭建了沟通的桥梁,使得预算绩效管理活动获得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

  随着预算绩效管理的全面实施,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的需求日益增长,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涉及的项目类型在不断增加、资金规模在不断扩大。但目前引入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明,购买服务与绩效管理要求的衔接不够,服务提供者对需求的响应不充分,专业服务成果质量不高。因此,有必要对购买预算绩效管理专业服务的条件、内容、费用等事项做出全面规范。

  问:《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办法》以解决实际问题、响应现实需求为出发点,目的在于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活动,规范市级部门和单位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行为,提高全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整体质量。一是衔接现行制度。2019年底,我局已印发涵盖部门整体、政策和项目在内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基础制度,对绩效管理各环节实施的标准、程序、方式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紧密结合以上基础制度,对购买专业服务行为规范提出要求,打通基础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二是响应现实需求。针对购买绩效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机构范围,并进一步分类细化了各类绩效管理服务类型需要把控的关键点和质量要求。

  问:能否介绍一下哪些绩效管理活动适合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

  答:基于管理成本与效益平衡、充分利用专业市场等因素考虑,《办法》规定大多数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都可向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如: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及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所需的其他专业咨询服务等。《办法》同时规定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管理制度建设这些属于管理者履行基本职责的事项不能购买服务。

  问:根据《办法》,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结合财政部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第三方机构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事业单位。接受委托的单位可以是单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两个及以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所等依法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或从事预算绩效教学及研究经历等与承担预算绩效专业服务相关的专业人员;三是接受委托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办法》如何明确购买专业服务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答:《办法》对部门或单位(即是委托人)和第三方机构(即是受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重点是结合我局出台的预算绩效管理基础制度的有关要求,对接和细化了双方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一方面,围绕购买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服务、绩效运行监控服务、绩效评价服务、绩效目标评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建设服务等具体类别的项目,分别明确委托人的职责和受托人的义务;另一方面,围绕专业服务成果基本构成要素、专业服务质量包含的内容等方面,对受托人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问:《办法》对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服务在考核上有什么规定?
  答:为了引导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确保购买专业服务资金的使用绩效,一方面,《办法》明确了受托人的服务费按其工作成果提交的时效和质量计算。另一方面,《办法》明确了负面清单,对经过合作,发现不具备服务能力的,部门或单位可以在3年内不再向其购买服务。不具备服务能力的情形包括三种:一年内两次延误提交工作成果;提交的工作成果不完整或对工作内容的响应不完整;提供的专业服务价值低,明显不具备预算绩效专业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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