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许可重庆金易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重庆金易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规定,我局对你所报送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名称:重庆金易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三、合伙人共2人
代兰(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500300790846);
杨春(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500300790821)。
四、首席合伙人为代兰。
五、许可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请你所按规定执业。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时,应向我局交回执业证书。交回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