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许可重庆中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渝财会〔2021〕33号)
重庆中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规定,我局对你所报送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名称:重庆中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三、合伙人共2人
唐维恒(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002400425);
曹普扬(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20100200269)。
四、首席合伙人为唐维恒。
五、许可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请你所按规定执业。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时,应向我局交回执业证书。交回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