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通知(渝财监督〔2009〕48号)
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沙坪坝区、巴南区以及北部新区财政局: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依据《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65号令),我局决定近期内派检查组对主城各区以及北部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1、检查一组负责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沙坪坝区、北部新区财政局。检查二组负责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巴南区财政局。延伸检查垃圾处置费代征单位;核查部分上缴垃圾处置费的重点单位;检查主城各区使用垃圾处置费的重点部门和单位。
二、检查内容
1、垃圾处置费是否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473号)规定标准足额征收,有无擅自减免的情况。
2、收取的垃圾处置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应由市财政集中的垃圾处置费,有无滞留、截留、坐支、挪用垃圾处置费。
3、区留用的垃圾处置费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检查工作计划于2009年6月22日开始,具体进场时间由检查组电话另行通知。
检查组在你区工作期间,请积极给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账表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一组组长:苟学思,成员:冉蕾蕾、何庆。
检查二组组长:葛 楠,成员:高家芳、陈宏。
苟学思联系电话:13883516331
葛 楠联系电话:13908363130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