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渝财教〔2015〕3号)
有关高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通知》)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1〕21号,以下简称为市财政局《通知》)精神和要求,为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利用率。经研究,确定对2010-2014年我市高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检查项目学校获批项目的执行情况,总结建设经验,查找和研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功能和作用充分发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
二、检查范围
(一)2010-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二)2013-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主要措施、完成情况和取得成效;核查项目申报与实际执行的差异。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专款专用情况;擅自改变申报用途等情况。
(三)设备采购、到位和使用运行情况;有无违规购置、违反政府采购程序以及闲置、浪费等现象。
(四)项目及实验室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五)存在主要问题及需要改进的方面。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分学校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学校自查阶段。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3月中旬。各项目高校根据检查的要求内容,对本校获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地工作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校务必于3月13日前将包括工作总结在内的自查自纠报告以及附表一式两份(含电子档)报送市财政局、市教委。其中附表1-2为学校汇总表;附表3-8为项目情况表,按年度和项目分类填写,即每个项目填写一张表。
(二)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
2015年3月初至4月底前,市财政局、市教委组织市重点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项目经费核查、现场考察以及座谈会和个别访谈等方式对市属项目学校管理使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安排及时间将另行文通知。
五、有关要求
各项目学校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检查各项工作,要组织力量,积极行动,对照财政部《通知》(财教〔2010〕21号)和市财政局《通知》(渝财教〔2011〕21号)精神,回顾总结本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情况。要按照本次检查的各项要求,认真检查三年以来学校各项目的制度建设、预算执行、资金管理、政府采购和项目绩效等。认真分析查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同时有针对性地认真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要认真领会精神,及时研究和沟通,做好文表撰写和填报工作,确保报送文表保质保量。
联系人:丁长瑜、田静;联系电话:67575425、63608257;
电子邮箱:cq100di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