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渝财监督〔2015〕3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市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5〕15号)统一部署,我局决定组织开展财政存量资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
(五)《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六)《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5〕15号)
(七)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其他相关文件。
二、检查对象、方式
(一)检查对象。全市38个区县,加万盛经开区、北部新区、两江新区,覆盖面达到100%。每个区县至少应延伸检查4个资金管理使用部门。
(二)检查方式。采取抽查与自查相结合,市财政局选择部分区县开展重点抽查(抽查名单另文通知),其余区县负责自查。
三、检查内容
全面了解各区县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文件规定,清理统计和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的情况,并摸清财政存量资金规模、结构、结存状态、变动情况及沉淀成因。重点检查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未严格落实国务院及市政府规定,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等问题。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情况。重点检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情况。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是否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是否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问题。对于不应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支出,是否违反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2013年以来结转资金是否执行进度缓慢,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是否按要求统筹用于规定领域等。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清理情况。重点检查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应调入而未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情况。调入的基金是否按规定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问题,以及2014年底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是否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问题。
(三)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2年及以前年度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情况;2013年以来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使用时用途调整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及用途调整情况是否按规定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等问题。
(四)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结转资金执行进度情况,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是否按规定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等问题。
(五)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预算周转金设置情况,以及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法定额度设置预算周转金,是否按规定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等。
(六)其他情况。包括收入缴库管理情况、偿债准备金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是否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是否存在虚列收入和支出问题。是否违反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原已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及其使用情况。是否按要求制定盘活各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等。
四、时间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9日至3月19日)
各区县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制定详实的检查工作方案,并在3月19日前将检查工作方案报送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对检查人员要进行查前培训,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
(二)检查阶段(3月20日至4月20日)
市财政局组织三个检查组对部分区县开展现场抽查,各检查组应在4月20日前将所查区县的检查报告、存量资金违规情况统计表及重大典型案例等材料报送监督检查处。其他区县负责组织对当地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进行自查,并在4月20日前以当地政府的名义将检查报告、存量资金违规情况统计表及重大典型案例等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处理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按要求向局党组和财政部汇报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将统一明确处理口径,向被抽查的区县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自查的区县要在市财政局统一的口径下进行处理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同步对我市财政存量资金开展专项检查,并将延伸抽查部分区县和部门。被财政部和市财政局抽查到的区县要合理调配人员,积极准备基础资料,保障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组织自查的区县要尽快成立检查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深入开展检查,对上报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财政局将适时对自查的区县进行督导。
(二)保障检查质量。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检查程序,确保工作底稿规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做到依法依规行政、秉公办事,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任务。要坚持原则,重大问题务求查深查透,严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和特殊事项,应立即上报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预算处)。
(三)严守工作纪律。全体检查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要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廉政建设要求,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监督。切实加强与被检查单位的沟通协调,保证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四)按期完成任务。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计划时间步骤完成各阶段工作。按期保质将检查报告、存量资金违规情况统计表及重大典型案例等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统一处理口径明确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
监督检查处联系人:王伟 苏波
联系电话:67575502、67575506
附件:区(县)财政存量资金违规问题统计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3日
点击下载:监督2015 31附.xls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