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实施专项检查的通知(渝财非税〔2015〕7号)
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按照《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使用财政票据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领购、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情况,对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建立使用、保管、登记制度,是否设置管理台账。
(二)是否超范围使用财政票据,票据填开内容是否真实。
(三)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代开、串用等行为。
(四)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五)是否存在乱收费情况。
(六)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七)是否按规定核销票据,是否存在使用作废财政票据行为。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社会组织自查与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组织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20日-5月10日)。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对照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对本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填写附表(见附件)和撰写自查报告,于5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如票据有缺失或毁损情况,需在自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重点检查阶段(5月16日-6月30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组成检查组,根据各社会组织自查情况,对部分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整改完善阶段(7月)。梳理汇总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提高对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接本通知后,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和接受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专项检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市财政局(邮编401121):唐英(67575111),许瑜(67575152),况昱则(67575131);
市民政局(邮编401121):兰富智(89188180),彭林(89188253),全芳(89188256)。
附件:1.全市性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表
2.全市性社会组织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自查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5年4月7日
点击下载:
01全市性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表.xls
02全市性社会组织(2012年—2014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自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