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部门2017年度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级部门(单位):
为切实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7〕29号)部署,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2016年度决算和2017年度预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组织方式和时间
(一)检查对象。本次检查对象为市级所有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覆盖面达到100%(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
(二)检查组织方式。本次检查采取部门自查、市财政局重点检查和财政部驻重庆专员办(以下简称专员办)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细化程度和公开方式开展全面检查。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自查情况,组织开展对部门的预决算信息真实性的重点检查。专员办的抽查范围及内容由专员办另行通知。
(三)检查时间。部门自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始,10月30日前结束并将检查结果报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的重点检查于10月25日开始,至11月10日结束。专员办的抽查时间由专员办另行通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及时性。重点关注部门预决算是否在市财政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完整性。重点关注是否将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全部公开;是否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等。
(三)细化程度。重点关注《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中有关预决算公开内容的规定是否执行。
(四)公开方式。重点关注是否通过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
(五)真实性。聚焦2016年度决算,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问题。市财政局将选择市旅游局、团市委等两个部门的决算进行抽查,支出项目将选择部门“三公”经费等部分科目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
(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
(六)《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七)其他相关文件。
四、注意事项
(一)各部门自查结束后,填写《2017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并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报至市财政局,并附电子版。
(二)检查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检查发现问题下发处理决定,并将检查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检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认真开展自查,积极配合市财政局或专员办开展检查。
联系人:监督检查处贺欢
联系电话:023-67575506
附件:2017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统计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