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5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精神,财政部决定从2021年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工作计划和相关要求,保障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单位和评价单位的确定
从2021年起,对代理机构的检查工作和评价工作合并开展。经市财政局随机抽取,拟对3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开展检查。评价工作采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2020年代理业务5项以上(含5项)的代理机构可于5月28日前向市财政局书面申请参加评价。
二、监督评价工作方式
监督评价工作采用自查评价、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方式。
三、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一)自查评价(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市财政局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形成自查评价。按时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二)书面审查(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市财政局组织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2021年8月2日至9月30日):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监督评价要求
被检查单位和评价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瞒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联系人:政府采购处 秦怡,联系电话:67575329
附件:1.2021年代理机构检查单位名单
2.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3.2021年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