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财政预决算>2016年决算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7-0304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成文日期 ] 2017-08-23 [ 发布日期 ] 2017-08-23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9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重庆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724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单位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采取成立评审组联合评审方式,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审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市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市财政局等专业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参与。

第四条预算公开评审时间为部门预算“一上”后,“一下”下达前。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根据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预算单位负责提供评审资料,配合评审工作开展。

第五条预算公开评审应坚持“全面规范、分类处置”“公开透明、联合评审”“财力导向、零基预算”的原则。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预算公开评审范围包括所有市级财力安排的项目支出,分为市本级支出和对区县的转移性支出。

第七条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

(一)项目立项依据。包括项目支出是否属于预算单位支出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要求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预算单位设定的产出、效益、满意度等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与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是否完整、具体、细化、可衡量,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如期实现,是否与资金规模相匹配。

(三)项目执行条件。包括预算单位对现有项目的实施条件和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考虑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是否充分,是否全面分析制约项目目标实现的技术、市场风险因素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明确预算支出方式、支出数额(总规模、分年度预算)、支出结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有收入等)是否恰当,功能科目、经济科目列报是否合理,划分常年性或阶段性(一次性)项目管理是否属实。

(五)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包括项目中需要实施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具体项目编制采购预算。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各行业各领域实施项目需要关注的重点条件。

第八条需预算公开评审的项目根据支出政策类型、支出方向的不同,分为一般性项目和重点专项项目两类,分别实施汇总评审和专项评审。

第九条一般性项目实施汇总评审。一般性项目,特指具有预算单位行业特点,需要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一上”申报数据,围绕一般性支出管理目标,重点审核项目测算依据、工作成本控制、实施期限等内容。

(二)汇总评审。市财政局汇总一般性项目初审意见后,送达评审组各成员分别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成员对人均支出远高于平均水平、预算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预算单位进行重点审议。最终评议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条重点专项项目实施专项评审。重点专项项目,特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重点专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要素是否编报完整,是否符合现有支出保障政策。市财政局初审完成后将初审意见提交评审组,进入评审组专项评审程序。

(二)预算单位陈述。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向评审组陈述项目基本情况。重点对项目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评审组询问。评审组就项目预算申报、审核情况及其他需了解的情况,向预算单位询问,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解答。

(四)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依据单位陈述意见和市财政局初审意见,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集中讨论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评审组按照项目实施年限分常年性、阶段性(一次性)类别提出评审结论。预算单位常年性项目确定后,以后3年不作重复评议。阶段性项目确定后,以后每年仅评审当年经费预算额度,不再评审项目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预算评审结论应用。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调整”、“再评议”和“未通过”四类。评审组将评议结果反馈至市财政局,作为预算安排依据,同时反馈至各预算单位。

(一)“通过”类项目。市财政局直接纳入“一下”预算范围并告知预算单位。

(二)“调整”类项目。预算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正完善后,重新报送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三)“再评议”类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重新编报支出项目,按照“汇总评审”或“专项评审”程序重新送审,评审组重新审议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财务分管负责人应当作当面说明。评审通过后市财政纳入“一下”预算范围,未通过不再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四)“未通过”类项目。市财政局不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申报项目中属于已由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重大投资项目,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情况为依据,不再重复审核立项依据、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重点审核项目经费预算额度。

第十四条评审组成员应当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报审项目与评审组成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管理,盘活存量资金,加快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关于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是指对市级预算单位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再结转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安排的预算。对中央专款安排的预算,需跨年执行的,年底仍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2年以上的结转资金,收回市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条每年7月初,由市财政局牵头,全面梳理当年16月各市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对支出进度低于50%的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每年10月初,由市财政局牵头,全面梳理当年19月各市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对支出进度低于75%的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第五条每年12月底年终关账后,市财政局根据各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确定部门结转资金规模,统一收回并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平衡以后年度预算。

第六条对已签订合同尚未付款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底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结转到次年继续按原项目执行;结转超过1年的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统筹。对科研项目预算,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七条市级部门按照要求交回财政统筹的资金,确需在次年继续安排项目支出的,一律按新项目向市财政重新申报,经市财政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按照规定报市人大调整预算后安排。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从严执行,适用范围仅限于本级财力安排预算。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决算信息,是指我市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经全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及财政管理制度等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完整、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牵头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公开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

(三)对本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照规定公开经济分类科目。

(二)本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和举借债务情况。转移支付情况包括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应按具体项目公开。举借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

(三)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四)财政管理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五)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逐步公开本级专项资金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专项资金清单目录。

第七条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和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照规定公开经济分类科目。

(二)部门(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部门(单位)“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三)部门(单位)职能和职责、机构设置、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术语进行解释。

(四)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专项资金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等文件信息。

第八条上述预决算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四章 公开时间

第九条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鼓励提前公开。

第十条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开,鼓励提前公开,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一条财政管理制度、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等信息应当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委托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决算信息考核力度,督促本地区部门(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对未按照规定公开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预决算信息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各级保密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法定涉密信息的技术处理方面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将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密切关注预决算信息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做好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疑释惑。涉及部门(单位)共性问题,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提高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