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处罚〔2024〕22号
当事人: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棠二支路3、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5656163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的要求,本机关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9月5日对你公司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违法事实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你公司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软件中会计科目根据境外母公司统一的代码设置,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等会计账簿,也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相关会计资料上无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签章。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你公司会计核算软件界面使用英文生成会计核算信息,未使用中文。打印存档的纸质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代码及名称均以英文列示,未使用中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未按规定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你公司纸质会计资料仅保存了部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未打印纸质版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归档保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相关人员签证等证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 2024年 11月 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4〕368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审查,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的反馈意见不予采纳。
你公司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尚未影响会计核算,违法程度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但造成的不良后果较小,违法程度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 3万元缴入重庆市市级国库(缴款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将按照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