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处罚〔2024〕17号
当事人:刘云容
执业证书编号:501000210732
住 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花园村熊家店组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3〕16号)的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起对重庆潜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1月至2月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了延伸检查。你作为重庆潜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首席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查明你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部分审计业务对重要科目(项目)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不实审计工作底稿,出具不实审计报告。
你签字出具的渝潜硕年审字〔2023〕第129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10000元),审计结论不实。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延伸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2022年存货盘点表除8项存货数量发生变化外,其余720项存货数量及单价与2021年存货盘点表相同;从被审计单位计划的产品生产周期并结合2022年投入的生产成本估算,期末合理生产成本余额约200万元,2022年生产成本余额741万元,虚增存货约541万元。未对存货进行实际盘点,编制不实存货盘点底稿,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延伸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以被审计单位库存商品月报表总账数作为盘点数,盘点结果与公司月报表总账数量一致,经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产成品库存月报表显示,实际存货数应为对账数,2022年总账数与对账数差异3667个。工作底稿中相关人员签字不实,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延伸检查发现,2022年存货盘点表中两名资产管理人员签名非被审计单位人员。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进行函证,未对函证全过程保持控制。对存货的审定,未关注期末存货规模的合理性,也未关注长期存放的存货是否存在减值等;编制的存货监盘记录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对商品存储库的监盘,监盘的存货类别包括了发出商品、生产成本(在产品)、工程项目成本,在资产负债表日实施存货监盘,但同时又编制了非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抽盘核对明细表;计价测试表内的期初、增加和结存栏的单价为7700元左右,减少栏的单价为38.17元,各月的发出存货单价和期末结存存货单价不一致,且表内数据钩稽关系有误,达不到计价测试的目的。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审定,未见对被审计单位销售政策、收入确认条件等了解和检查记录;重要产品毛利率分析时选择的4个产品计算的平均毛利率26%,与按利润表简单计算的综合毛利率47%相差较多,未进行合理性分析;未关注12月成本为负数的合理性。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的审定,未关注被审计单位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也未执行减值测试程序。
(二)部分审计业务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你签字出具的渝潜硕专审字〔2022〕第074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10081元),在执行审计工作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项目投入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关注。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延伸检查发现,被审计单位从2018年5月成立至检查日未设置会计账簿和进行会计核算。被审计单位未能提供项目审核所需的记账记录、完整支付记录,你未考虑是否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提出适当的审计结论。未对项目投入相关发票开具时间的异常情况进行关注;未对不同供应商开具收据存在的编号异常情况进行关注;未对付款方式的合理性进行关注,有关材料款直接通过私人账户进行转账。未取得施工材料的送货记录、签收记录并进行检查。
(三)检查期间首席合伙人转股、退伙。
2023年12月21日,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由你变更为贾晓,合伙人由你、孙良云变更为你、贾晓、孙良云,你的持股比例由51%变更为50%,贾晓持股比例由0变更为1%;2024年3月25日,合伙人由你、贾晓、孙良云变更为贾晓、孙良云,你的持股比例由50%变更为0,贾晓持股比例由1%变更为51%。检查期间,你作为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存在转股、退伙情形。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上述部分审计业务对重要科目(项目)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不实审计工作底稿,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行为,以及部分审计业务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等有关执业准则、规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97号令)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检查期间你作为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转股、退伙,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4〕103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你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及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罚款1万元、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万元缴入重庆市市级国库(缴款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