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处罚〔2024〕9号
当事人:成洁
执业证书编号:500100940005
住 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曙光村6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3〕16号)的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起对重庆潜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1月至2月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了延伸检查。你作为重庆潜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注册会计师,查明你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部分审计业务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你签字出具的渝潜硕专审字〔2022〕第074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10081元),在执行审计工作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项目投入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关注。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延伸检查发现,被审计单位从2018年5月成立至检查日未设置会计账簿和进行会计核算。被审计单位未能提供项目审核所需的记账记录、完整支付记录,你未考虑是否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提出适当的审计结论。未对项目投入相关发票开具时间的异常情况进行关注;未对不同供应商开具收据存在的编号异常情况进行关注;未对付款方式的合理性进行关注,有关材料款直接通过私人账户进行转账。未取得施工材料的送货记录、签收记录并进行检查。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有关执业准则、规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97号令)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4〕106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