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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3〕3号)

当事人:重庆华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微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天安数码城2期5栋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的要求,结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重庆华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的通知》(渝财监督〔2021〕24号)安排,本机关于2021年10月对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重华信评报字〔2020〕第59号评估报告,存在评估报告内容与委托合同不一致;评估依据不充分,对相关计算指标的取值无依据;评估表外资产有错误、测算依据不充分,将表外资产景区品牌价值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与无形资产准则定义不符,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无相关数据来源及测算依据分析;被评估单位涉及的长期投资单位的资产、负债全部转入母公司,并在母公司进行评估,未按法人单位进行评估;未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明细表格式不符合相关要求;评估工作底稿不完善,缺少核验查证资料;评估复核未见实质性复核记录等问题。

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六条,本机关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六)项,《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第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2年12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2〕15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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