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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3〕8号)

当事人:邱世林

单位:重庆瑞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28号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的要求,结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1〕11号)安排,本机关于2021年9月对重庆瑞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你签字出具的重瑞锦审〔2020〕第014号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工作时,所有科目均未编制审计程序表。对货币资金的审定,未收集银行开户清单;对审计调增的新账户,未函证也未说明理由;现金盘点表所填数据勾稽关系有误。未对应收账款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预付账款的审定,未计提坏账准备也未披露,对账龄3年以上的预付款项无任何审计记录。对其他应收款的审定,除明细表、函证汇总表(均未回函)、抽查个别凭证外,无其他审计底稿。对固定资产的审定,对收集的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非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未进行关注;无审计调整金额计算过程记录,对审计调增房屋,未关注是否办妥权属证;无在建工程现场勘查记录,未关注在建工程项目进度。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函证也未执行替代测试。

同时,你签字出具的重瑞锦审〔2021〕046号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工作时,未对供应商采购情况的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采购情况未充分核实,部分采购合同未明确采购数量,部分采购合同采购数量与供应商现场询问记录数据不一致;未对重点供应商执行记账凭证抽查,无入库清单、入库明细账检查记录;未检查向重点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回单,未结合采购合同约定单价检查向各供应商支付款项的正确性;部分发票开票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97号令)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2年12月1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2〕14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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