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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3〕4号)

当事人:杨华

单位:重庆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一村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的要求,结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1〕11号)安排,本机关于2021年10月对重庆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延伸检查了有关被审计单位。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编制不实工作底稿,出具不实审计报告。

你签字出具的华联会所审〔2021〕第208号、华联会所审〔2020〕第24号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不实,大量科目审定金额与被审计单位账面数据存在差异,工作底稿中相关人员签字不实,编制不实银行函证,大量企业往来款函证不实。你签字出具的华联会所审〔2021〕208号审计报告,在对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付款、存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科目的审计工作中,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函证程序不到位,替代测试流于形式,无相关查验核对记录等。

(二)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你签字出具的华联会所审〔2021〕第226号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工作时,未收集银行对账单,未编制银行存款本期发生额明细表,未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函证。未关注中长期预付款项的可回收性,未转入应收款项并计提坏账。对存货的重分类情况未收集相关资料,编制的在建工程明细表存在较多重复项目且金额不一致,无相关合同资料、成本结转情况的查验核对记录。未对部分借款进行函证,未收集借款合同台账并核对,无利息支付检查底稿和利息资本化查验记录。未关注营业收入的现金流量情况,无营业成本相关合同资料的查验记录。

同时,你签字出具的华联会所审〔2020〕第194号、195号、196号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工作时,未收集银行开户清单和部分银行账户对账单,对2019年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重大回函差异未关注,部分函证回函日期晚于报告日期。未关注大额预付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未执行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无相关合同资料等查验记录。未关注账龄较长应付账款、关联方大额借款形成原因,无相关查验程序。未关注研发费用在报表未单列、均计入管理费用的情况,无研发费用项目明细表,无相关查验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97号令)第六十条第(一)、(四)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三、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2年12月1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2〕7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9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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