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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2〕3号)

当事人:曾艳

公民身份号码:510215********7141

工作单位: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查明你在参与“重庆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信息系统运维项目(项目号:CQS22C00645,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

我局在处理本项目投诉过程中,经审查发现你作为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在评定重庆自然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运维技术方案”时,存在评审错误的情形。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运维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对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的理解②运维实施步骤③针对本项目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分别提供技术保障措施④应急保障及处理措施等。方案表述准确清晰,以上四项内容健全,并符合本项目实施特点的得20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5分;每有一项内容与实际需求不符或不满足要求或与项目需求不匹配或直接套用其他项目内容的扣2.5分,该分项扣完为止”,重庆自然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运维技术方案,方案内容包含有对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的理解、运维实施步骤、针对本项目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分别提供技术保障措施及应急保障及处理措施,依据该评审因素的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方案只要包含有“对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的理解、运维实施步骤、针对本项目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分别提供技术保障措施及应急保障及处理措施”四项内容,该公司的起评分应是20分,即使该公司方案包含的四项内容均存在“与实际需求不符或不满足要求或与项目需求不匹配或直接套用其他项目的”情形,最低亦应得10分。但你在评审时针对重庆自然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所响应的运维技术方案给予了其0分。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基于查明的违法事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六十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10月20日向你送达了《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2〕5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你在收到告知书后,表示认可我局所认定的事实,并放弃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信息系统运维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资料》《响应文件(重庆自然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信息系统运维项目(项目号:CQS22C00645)”的调查笔录》《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市级国库(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人行国库处;预算科目代码: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并将《缴款书》复印件送我局政府采购处。如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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