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除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收取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保证金收取比例、提交方式,以及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等,并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二是做好保证金清理清退。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自查自纠,清理出未按规定收取和未及时退还的保证金共计1035万元,涉及单位22家,并按规定退还相关供应商。
三是加大监督力度。在区政府网站常态开设举报邮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严肃查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