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征求意见。即日起至本月17日,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发送电子邮件至13505979@qq.com。
“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化是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已建成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并在各区县部分项目开展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化试点工作。为全面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和操作规则,进一步加强对电子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特制定《办法》。
《办法》指出,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各参与方依托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化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化系统应充分利用数字证书、加密算法、安全传输等技术手段,实现关键数据加密、身份安全校验和网络安全防护,防范非授权数据操作,确保数据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办法》要求,电子化采购活动采取分级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交易电子化系统运行和安全管理规范,加强交易电子化系统的监控、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保证交易电子化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履行对本级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电子化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法》对政府采购交易规程也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应当开通交易电子化系统账号。其中,采购人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分网开通账号;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可在“渝快办”或中国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分网任一平台开通。已开通账号的,还需在“渝快办”开通电子签名或签章信息,并按权限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不仅如此,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电子化系统填制采购需求,设定评审规则或办法,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完成采购文件编制。
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化系统支持现场开标和远程不见面开标两种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项目情况选择开标方式,远程不见面开标应作为主要开标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及时对音视频资料进行归档和存储,并对其完整性负责。交易电子化系统应对评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实时保存和全程留痕。
《办法》还要求,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不得泄露获取的个人身份信息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