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我市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9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市财政局介绍,此次变化主要是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同时,将纳税期限由每年的10月1至31日调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衔接方面,2017年1月14日至2023年9月19日,在重庆市“三无”个人新购的首套普通住房仍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该部分征收对象纳税义务终止;在此期间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