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重要部署,针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前我市政策复杂叠加、责任划分不清、不够契合当前发展等问题,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建立地方财政补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入长效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三个明晰,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支出责任,不断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N”制度体系。
一是明晰调标补助责任。根据当年中央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金额,按照区县和市本级参与调标人数等因素计算财政补助责任。在区县领取待遇人员调标产生的补助责任,由市和区县财政分区域按2:5:8比例分担;在市本级领取待遇人员调标补助责任,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是明晰缺口分担责任。对中央核定我市当期基金收支缺口,财政应承担弥补缺口的支出责任,按照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完成情况和基金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计算。区县未完成征缴计划、当期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由对应区县承担;市本级未完成征缴计划、当期基金收支存在缺口时,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是明晰政策补差责任。经中央核定我市执行清单外待遇项目、不符合条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形成的基金减收增支,由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弥补支出责任。执行清单外待遇项目,在区县领取待遇的由区县财政承担,市本级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因不符合条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弥补责任,由涉及的区县或市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