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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日期: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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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3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此次新的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后,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优惠措施,几乎覆盖我市所有小规模纳税人,有利于助推我市经济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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