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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专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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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人才工作有关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规范财政部专家工作室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财政部专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专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2021年5月7日 

附件:

财政部专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央人才工作有关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规范财政部专家工作室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专家工作室(以下简称专家工作室)是经财政部党组批准组建,聚焦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财政中心工作,整合财政系统人才和系统外专家资源,承担财政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培养财政系统优秀干部人才、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部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二)坚持事业为上,服务中心大局。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握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财政改革发展重大课题研究攻坚,鼓励探索创新,注重研究实效,全面提升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人才为本,强化人才培养。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结合财政系统人才特点和需求,让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潜力较大的干部人才在攻坚克难中增长才干,源源不断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培养储备优秀干部和财经专业人才。 

第四条 专家工作室的统一命名方式为“财政部+相关领域+专家工作室”。 

第五条 专家工作室由财政部党组批准设立、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  专家工作室职责 

第六条 专家工作室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攻坚。聚焦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财政中心工作,承担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跨司局财政重大改革发展问题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前沿政策问题研究。 

(二)人才培养。加强系统内外干部人才实践锻炼,及时发现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培养储备优秀干部和财经专业人才。 

第七条 专家工作室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研究确定并及时完成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 

(二)组织专家工作室成员集中办公,深度嵌入财政业务工作,带领财政系统年轻干部跟班学习。 

(三)每年提供不少于5篇与研究方向、工作目标等相关的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 

(四)每年举办不少于4次与研究方向、工作目标等相关的座谈会。 

(五)每年举办不少于1次相关研讨会,鼓励不同领域专家工作室之间交流研讨。 

(六)每年在适当范围内举办不少于2次的讲座讲课,专家牵头人、执行牵头人应优先参加。 

(七)撰写与研究方向、工作目标等相关的论文、教材、专著等。  

(八)参与与研究方向、工作目标等相关的改革、政策制定与解读等。 

第三章  专家工作室组建程序 

第八条 专家工作室挂靠牵头司局,实行双牵头人负责制。部内牵头人由牵头司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专家牵头人由专家担任。 

第九条 专家工作室组建程序如下: 

(一)提出初步建议研究方向。牵头司局研究提出专家工作室初步建议研究方向和子课题,工作层面商人事教育司后,报分管部领导同意。 

(二)组织专家论证。牵头司局会同人事教育司组织召开论证会,请权威专家和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对初步建议研究方向和子课题进行论证,并推荐专家牵头人。 

(三)确定建议研究方向。牵头司局根据论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确定专家工作室建议研究方向。 

(四)部党组会议审定。人事教育司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议审定专家工作室研究方向和双牵头人。 

第十条 专家牵头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爱国奉献精神。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一般具有博士学位。 

(三)长期从事财经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就。 

(四)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和创新研究能力,能够较好地组织研究团队开展跨单位、跨部门、跨学科研究活动。 

第四章  专家工作室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部党组审定的研究方向,专家工作室双牵头人会同参与司局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成员构成、工作形式等,报分管部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工作目标包括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以及年度目标。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室任务分工主要包括: 

(一)牵头人。专家工作室双牵头人负责把控方向、加强督导。部内牵头人负责协调部内有关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支持专家工作室深度嵌入业务工作;专家牵头人负责统筹提出年度研究选题建议,安排所在工作室专家参与研究工作、协调工作室以外的专家提供智力支持等。 

(二)牵头司局。牵头司局负责组织协调,与人事教育司、参与司局、专家做好沟通联系,及时汇总报送和传达情况。牵头司局和参与司局负责具体协调部内有关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支持专家工作室全程参与研究方向相关重要会议和改革、政策制定,提供研究所需资料、配合开展调研等。 

(三)参与司局。参与司局负责承担或配合牵头司局,支持专家工作室全程参与研究方向相关重要会议和改革、政策制定,提供研究所需资料、配合开展调研等。 

(四)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负责专家工作室的统筹协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服务保障、信息交流和年度考核,指导省级财政部门专家工作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室成员主要包括固定成员和培养锻炼人员。每个专家工作室成员人数上限为40人,其中培养锻炼人员人数上限为10人。 

(一)固定成员。主要通过组织推荐、专家推荐、本人自荐等方式选派,由部内有关单位干部、地方财政部门业务骨干、系统外专家各占一定比例组成,并根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动态调整。 

(二)培养锻炼人员。主要由牵头司局、参与司局和人事教育司从有关领域人才库中选调优秀干部进入专家工作室跟班学习。培养锻炼人员不占用相关司局借调人员名额。 

每个专家工作室,人事教育司选派1-2名干部参与。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室建立统分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研究机制,在课题研究期间主要采取集中办公形式开展工作。财政系统固定成员和培养锻炼人员原则上集中办公,系统外专家定期参与集中办公。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室激励机制主要包括: 

(一)每年按规定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经费支持。 

(二)积极推荐专家工作室专家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以及国家高层次人才评选。 

(三)对表现优秀的专家工作室专家,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通报研究成果及运用情况,必要时给予适当表彰,优先在其所在单位挂牌设立财政部有关研究基地。 

(四)对参加专家工作室的财政部干部,有关经历记入个人档案,表现特别优秀、取得突出成绩的在年度考核、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参加专家工作室的地方财政干部,表现特别优秀、取得突出成绩的,及时向所在单位通报表彰。 

(五)根据专家工作室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成员给予适当奖励。 

(六)对支持专家工作室工作的地方,在相关研究成果转化时,优先在当地开展政策试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室要严格有关保密要求,加强涉密设备和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工作室工作经费在“财政系统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牵头司局会同参与司局按照过紧日子的要求,合理确定经费需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经费,商人事教育司后报办公厅审批。 

第十九条 专家工作室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委托业务费、劳务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六章  考核评价与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专家工作室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工作在财政部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牵头司局负责会同参与司局制定本领域专家工作室考核评价办法,每年对专家工作室全体成员开展考核评价,于2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反馈人事教育司。 

第二十二条 人事教育司负责每年根据相关司局考核评价结果,组织对财政部各专家工作室开展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和正向激励,主要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成果产出、质量效果等指标。 

牵头司局会同参与司局及时汇总任务完成、成果产出、质量效果等情况,按季度形成台账,报送人事教育司。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实行评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含)为优秀;得分60分以上(含)、9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家工作室年度考核结果,每年评选优秀专家工作室、突出贡献专家和优秀干部: 

(一)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评分排名为前2名的专家工作室,评为年度优秀专家工作室。 

(二)从年度优秀专家工作室中各评选2名年度突出贡献专家。 

(三)给予年度优秀专家工作室相关司局各1名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不占所在司局优秀等次数量)。 

第二十六条 评选优秀专家工作室、突出贡献专家和优秀干部的程序为: 

(一)由人事教育司根据上述规定酝酿提名年度优秀专家工作室。 

(二)年度优秀专家工作室相关司局提名年度突出贡献专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干部名单,征求人事教育司意见。 

(三)人事教育司综合分析研判,报请部党组审定。 

(四)人事教育司以适当方式通报表扬。 

第二十七条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请相关司局加强督促指导并组织整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摘牌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财政专家工作室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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