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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20〕22号 )

日期: 2020-07-29 来源:税政处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继续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一)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结合公益性社会组织报送的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公益活动情况、日常监督管理评估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市民政局初步意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对照27号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二)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27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并填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提出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应按27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每年9月30日前,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将本区县加盖公章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初步意见(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报送至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报送的初步意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对照27号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各区县(自治县)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二、发布公告

(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民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发布公告,明确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对经联合确认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不纳入公告名单。

(二)对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27号公告第七、八、九条情形的,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发布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0〕52号)执行。

(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按照27号公告的要求,加强宣传解读,注重协作配合,促进信息互通,切实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工作。

(三)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按《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6〕41号)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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