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奖励部分)的通知》(财农〔2020〕17号),经商市扶贫办,现将2020年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渝府办发〔2019〕3号),此次下达资金预算将扶贫相关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了分配挂钩。区县要按照《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7〕145号)和《重庆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8〕157号)的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积极出台区县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或细则。
二、资金指标列2020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项目代码Z155110000004。资金年终决算科目列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区县按照渝财农〔2016〕322号文件要求办理;非试点区县资金、市级贫困区县的中央资金列报“21305扶贫”的相关项级科目。
三、贫困区县要严格落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区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0〕1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将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驻乡、驻村工作经费以及脱贫攻坚普查相关经费,不得用于对失能弱能贫困群众之外的其他对象进行简单发钱发物和简单入股分红。贫困区县可适当安排涉农整合资金,用于以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为目标的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但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或提档升级需求。
附件:2020年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