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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区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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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决如期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号)精神,结合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和2019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资金管理使用问题整改任务,现就做好2020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政策总体稳定
  (一)继续增加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2020年市级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增幅,将确保高于中央下达我市的专项扶贫资金增幅,资金分配向深度贫困地区、新冠肺炎疫情较重地区倾斜,兼顾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各区县(含自治县,下同)安排的本级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不少于上年。
  (二)继续支持贫困区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18个试点区县要根据剩余贫困人口脱贫和巩固脱贫成效需要,按照“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在整合资金清单范围内统筹安排整合资金,用于纳入区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各试点区县2020年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出现下降的,区县要对相关情况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市级将重点核查,确属整合弱化的要及时纠正。区县年度整合资金方案,按程序于4月13日前完成报备工作。
  (三)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强化资金使用者主体责任,设立绩效目标要做到指标量化可考核,并与扶贫直接相关。严格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监督管理,对扶贫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跟踪监控绩效运行情况,对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完善并落实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与区县本级预算安排挂钩制度。扶贫资金拨付文件、相关政策文件、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要及时完整公告公示。各区县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扶贫项目绩效运行跟踪监控。
  (四)加紧完善2020年度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强化项目论证,优化入库程序,严格入库审查,做好动态调整,加强项目储备,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库规范化建设水平。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项目后续运行管护机制,切实加强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落实管护责任,避免“重建轻管”。请各区县于4月25日前,将动态调整后的区县脱贫攻坚项目上报备案(新增入库项目单独标注),并书面说明项目进库出库动态调整情况。
  (五)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督促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以拨代支”或“资金等项目”,按照任务时间节点保证项目如期完工,加快竣工验收和结算管理。确保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建设、住房和饮水安全扫尾工程任务上半年全面完成。加大资金拨付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直接关系到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项目,资金拨付按照相关规定的最高限执行,确保资金支出达到序时进度要求。
  二、针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优化政策举措
  (六)优化扶贫资金支出结构。各区县要把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摆在首位,足额保障解决贫困群众饮水安全、住房安全问题所需要资金,要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每个搬迁群众都能享受后续扶持政策。要加大生态扶贫投入力度,促进绿色发展。要统筹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整合资金,支持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把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作为巩固脱贫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和参与扶贫产业,进一步提高用于扶贫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整合资金的占比,补齐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维护等必要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需要。
  (七)规范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要求,在政策范围内精准规范使用扶贫资金。进一步加强“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将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驻乡、驻村工作经费以及脱贫攻坚普查相关经费,不得用于对失能弱能贫困群众之外的其他对象进行简单发钱发物和简单入股分红。贫困区县可适当安排涉农整合资金,用于以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为目标的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但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或提档升级需求。各区县建立返贫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机制以及接续推进减贫的工作经费不得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对口帮扶资金通过现有相关资金渠道解决。鼓励区县加大非扶贫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推进一般农户危房改造工程,保障脱贫攻坚普查经费,探索农村边缘贫困人群扶持政策,市级将对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区县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力度,并纳入对区县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内容。
  (八)坚持因地制宜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坚守发展特色产业、壮大县域经济的初心,坚决纠正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各类借资产收益扶贫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各区县要进一步规范项目收益分配,完善减贫带贫机制,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防止“养懒汉”。
  三、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九)落实资金问题整改。认真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和2019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资金管理使用问题整改,按期完成整改销号。清理历年实施的项目,建立在建项目清单,列出时间表,限时推进扶贫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和决算。同时,结合各类督查、检查、审计等发现资金问题,举一反三,建立台账,立查立改。对易发多发问题,要从完善制度机制角度深化整改,形成切实管用制度性整改成果并长期坚持。
  (十)严格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开设扶贫资金专户的区县要严格按照专户管理的相关要求,对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专账核算,严禁将资金从扶贫资金专户调入国库一般户,严禁将非扶贫资金调入扶贫资金专户,切实保障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十一)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各级财政、扶贫和其他使用扶贫资金的单位,要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谁负责”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做好扶贫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入库、实施、绩效等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告公示,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十二)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使用的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具体监管,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区县财政和扶贫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就近就地监管优势,把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及监督对象的沟通反馈,区分管理不规范与违纪违法的界线,准确定性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各级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可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一定规模以上的扶贫项目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切实防止扶贫资金跑冒滴漏和扶贫资产流失。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监管责任不力的单位,相应压减财政预算,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区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渝财脱贫〔2019〕1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2019年贫困区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部分政策口径和工作要求的通知》(渝财农〔2019〕102号)相关政策要求,2020年继续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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